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物流园区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甬金复〔2024〕119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物流园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甬银总〔2024〕13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物流园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该机构终止营业后,你行应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公告、解释工作,明确告知该机构终止营业后业务归并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桃源社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桃源社区支行地址、电话应一并告知),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三、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局。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