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中核钛白定增违规中信与海通两家券商被立案,券商监管再度强化

查股网  2024-04-14 12:06  中核钛白(002145)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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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贝壳财经

因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及其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4月13日,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先后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新京报贝壳财经从中信证券获悉,立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是,在相关主体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中信证券和中信中证资本为相关主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

同日,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出台。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到,上市券商人民立场要更鲜明,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强化上市公司姓“公”的意识,把维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健全客户关系管理,切实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券商受牵连被调查

2024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及其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进行立案。

而此次被立案与上市公司中核钛白密切相关。4月13日,中核钛白发布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王泽龙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据此前公告,中核钛白该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人为中信证券,预计向16名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3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92元,该项目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2月27日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的办理,并于2023年3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年产 50 万吨磷酸铁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中核钛白2023年3月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包含海通证券,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中,海通证券获配9239.86万股,认购金额5.47亿元。

图片来源: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截图图片来源: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截图

王泽龙曾签署《承诺函》,承诺于2023年10月13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如公司股价低于13元/股,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官网显示,中核钛白是中国著名的钛白粉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高档金红石型钛白粉,产品广泛用于涂料、塑料、橡胶、油墨、造纸等领域,被誉为“工业味精”。截至2023年6月30日,王泽龙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2.95亿股,持股比例为 33.45%,为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也是最终控制方。

对于此次事件,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也在公告中称,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信证券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表示,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认真学习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依法合规经营,发挥好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而这也是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转让定增股票,券商首次受牵连被立案调查。

证监会“出手”,券商监管进一步加强

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表示,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看,上市证券公司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4月12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指出,此次修订的思路是维持基本框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发挥引领作用,优化行业发展理念;结合行业实践,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规定》提出,券商发展理念要更先进,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坚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在聚焦主责主业,端正经营理念方面做好行业表率;合规风控要更严格,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带头落实好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信息披露要更透明,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立足行业功能定位和风险特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披露净资本和流动性等相关核心风控指标和财务运营状况。

申兵表示,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从优化发展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内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规定》做了修改完善,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

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以积极、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上市证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就涉及证券公司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专业回应。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徐雨婷

编辑 覃澈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