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7日通过公司内部张贴与网站披露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