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宇操纵通润装备等23只股票被罚没约3478万元
中新经纬12月6日电 证监会网站近期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泽宇先后操纵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被罚。
据披露,朱泽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朱泽宇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表示,经查明,朱泽宇存在违法事实。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4万元。
证监会称,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其中包括: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证监会表示,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
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证监会还提到,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该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证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1万元,并处以558.71万元的罚款。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万元,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共计2100万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4万元,并处以2658.71万元的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