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此前已有投资者提请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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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据深交所网站,深交所对宏达新材(002211)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宏达新材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等有责人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深交所作出处分决定,对宏达新材、隋田力等有责人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月7日,宏达新材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
据宏达新材今年10月26日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220.9万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姓投资者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宏达新材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姓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22961.81元。
宏达新材称,上述张姓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除张姓投资者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已对上述案件进行会计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宏达新材是约10家涉专网通信虚假贸易业务上市公司中,第一个判决投资者胜诉的公司。”据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介绍,本次首例胜诉的投资者并未将隋田力列入被告席,可能是出于方便送达、提高庭审效率的考虑。后续不排除有其他投资者起诉隋田力,或者宏达新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能会向隋田力追偿。
尚未加入索赔诉讼的投资者,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内。宏达新材股票的索赔条件是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并且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股的受损者。(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