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4-03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24年7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的同一表决权只能在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选择一种,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3日(星期三)14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日9:15-15:00。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此次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4年6月18日发布的公告。议案具体内容请见本通知的附件1。
3.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进行统计时,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同时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振华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相关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4-033)。
三、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7月2日,8点30分至17点。
(二)登记方法
股东可以以现场递交、信函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登记须填写现场参会登记书(详见本通知的附件2)。
以现场递交方式办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应向本公司提交其本人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应持其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该法人的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用的证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该法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须持其本人身份证、该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本通知的附件3)。
以信函邮寄、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请股东比照现场递交方式所需提交的材料,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须股东签名或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或其电子版,并在现场参加会议时,提交相关证件、授权委托书(若有)的原件。
(三)登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四楼,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5-52600072
传真:025-52600072
邮政编码:211111
联系人:鲁娟
(四)登记及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各项费用须自理。
特此通知。
2.现场参会登记书;
3.授权委托书;
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详情请见本公司2024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情请见本公司2024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情请见本公司2024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与之相关的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及与之相关的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办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附件2:
现场参会登记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系你公司股东,联系电话:。兹确认,本人(本机构)将亲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你公司于2024年7月3日举行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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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邮寄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书于2024年7月2日17点之前寄发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邮政编码:211111。传真号码:025-52600072。
2.上述登记书的打印、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你公司2024年7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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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赞成”“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使用“√”标记。
2.委托人事先未作具体标记的,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3.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4:
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2239;
(二)投票简称:奥特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
各议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
(例如,表一议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
(如表一议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股东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选举监事
(如表一议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7月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4-03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6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永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参会董事人数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丁涛先生、田世超先生、周建国先生、朱光先生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丁涛先生、田世超先生、周建国先生、朱光先生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落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该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程序、当事方异动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丁涛先生、田世超先生、周建国先生、朱光先生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丁涛先生、田世超先生、周建国先生、朱光先生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与之相关的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及与之相关的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办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24年7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6月18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4-03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6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本次会议由监事长王常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参会监事人数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能够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6月18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6月18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公告编号:2024-03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胡振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胡振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胡振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胡振华先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公告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
董事会秘书:窦海涛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
邮政编码:211111
电话:025-52600072
传真:025-52600072
电子邮箱:securities@aotecar.com
网址:www.aotecar.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34)。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胡振华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胡振华,1962年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机械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自1982年7月起在中南大学任教,历任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副院长、商学院党委书记、中南大学发展与联络办公室主任等职,是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经济系和英国肯特大学商学院的访问学者。现为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企业战略、技术经济、货币金融和投资决策等方面有广泛研究。同时兼任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份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情况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就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四项议案,征集人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即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6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4年7月2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的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表决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相关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表决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个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本人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表决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的要求备妥相关文件之后,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告指定的地址;采取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
邮政编码:211111
电话:025-52600072
传真:025-5260007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表决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将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重复授权委托是否有效的判断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授权委托后无投票权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如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且其他投票方式与授权委托书就同一议案的表决内容不一致,则以授权委托书的表决内容为准。
(八)形式审核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被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胡振华
2024年6月18日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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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可以仅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持股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方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