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3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以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有关信息。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激励对象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