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7月3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5名激励对象授予11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以下简称“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二)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7日通过公司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