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1032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综合本所律师对相关资料、信息的核查验证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适用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尚依赖于公司及相关参与机构有关文件或信息的提供,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并保证此类文件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且截至本次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提供给律师的资料、信息没有发生变动、修改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情况。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及其资格
1、辉煌科技系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股批字(2001)35号文件批准,由李海鹰、李劲松、谢春生、胡江平、苗卫东、李力、刘锐、李翀、宋丹斌等九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5日,辉煌科技获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07218,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60号)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97号)同意,辉煌科技股票于2009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辉煌科技”,股票代码“002296”。
辉煌科技现持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324826746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8,958.04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海鹰,住所地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辉煌科技依法有效存续,经核查辉煌科技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辉煌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辉煌科技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逐项审核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制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54人,其中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6人,各参与对象最终分配份额和比例以最终实际分配情况为准,且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七)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0个月,自《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且解锁时点不早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
(八)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1,060.8783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2%。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存续期,持有公司股票941.88万股,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8,958.042万股的2.4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九)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
(十)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持股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
4、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至少应包含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的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辉煌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年12月4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的规定。
2023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3年12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均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前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4、2023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前述监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征求了员工关于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公司制定《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前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辉煌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辉煌科技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全体监事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相关股东身份的,也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辉煌科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且需经过代表持有人份额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承诺,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仅保留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股东权益。参与本持股计划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持有人会议上的提案权、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保持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事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相关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将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未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持有人之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现存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有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担任现存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计划,但其已自愿放弃其在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仅保留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并已承诺不担任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不得与其他主体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实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3年12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辉煌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辉煌科技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三)辉煌科技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四)辉煌科技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辉煌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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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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