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收到行政处罚书 股民可索赔 延华智能、ST中利、罗普特索赔征集中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23:04  ST中利(002309)公司分析

2023年10月24日,ST交昂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5月12日,ST交昂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对此,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不诉讼无赔偿,除了交大昂立以外,最近还有延华智能ST中利罗普特等股票索赔的线索征集正在进行当中,相应受损的广大股民朋友可予以积极关注。

ST交昂未按期履行披露义务收到行政处罚书

经查明,2023年4月29日ST交昂(600530)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ST交昂披露2022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ST交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度报告。

ST交昂在今年4月27日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中载明了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ST交昂发现多项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该多项事项对年报数据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定期报告所涉及的部分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暂无法核实,需进一步梳理清查。为保证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ST交昂同时需要对2016年至2021年6年年报进行重新编制,出具更正后的年报,工作量巨大,任务复杂繁重,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年报编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3年4月30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延华智能被立案收警示函

今年7月4日,延华智能(00217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中载明延华智能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延华智能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2022年半年报,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经查,泰和康自2022年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终止合作后,业绩相比2021年、2020年大幅下滑。泰和康2022年业绩下滑应主要归因于其与雅培终止合作,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2.虚增营业利润。2022年7月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半年报,得知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于2022年7月27日向泰和康发送“关于2022年半年度业绩的关注函”,2022年8月14日,延华智能收到泰和康的回函,得知泰和康2022年已停止向雅培采购医疗检测试剂,营业收入大幅下滑。在延华智能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延华智能未及时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的情形。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经查,延华智能不晚于2022年8月14日知悉泰和康与雅培2022年终止合作,可能对延华智能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延华智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9日才于“关于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6月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ST中利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 股民可索赔

ST中利(002309)及控股股东王柏兴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中利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3年5月10日,ST中利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问询函中提到年报披露,ST中利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意见,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强调事项段包括法院预重整、ST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同时,年审会计师对ST中利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11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罗普特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虚假记载年度报告

2023年8月25日,罗普特(68861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5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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