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专网通信业务,*ST中利处罚落地,受损投资者维权报名中
*ST中利、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
日前,*ST中利(002309.SZ)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ST中利维权征集正在进行中,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维权,报名方式见文末。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中利曾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ST中利控股子公司,纳入*ST中利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ST中利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ST中利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ST中利先向供应商支付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ST中利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ST中利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ST中利、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ST中利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ST中利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ST中利、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虚假贸易表现在财报上,是营收和利润的虚增。2016年*ST中利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47.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40.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年*ST中利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666.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18.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ST中利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年*ST中利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2019年*ST中利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38.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2020年*ST中利虚增营业收入671,524,955.7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此外,*ST中利还曾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为缓解财务压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ST中利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ST中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年至2021年*ST中利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万元、187,913.35万元,余额分别为43,449.98万元、87,913.3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ST中利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年和2020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ST中利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利控股”)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年至2020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ST中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则被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中利(002309.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8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1年7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或者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符合其中一个区间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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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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