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计2023年净利亏损38亿元至44.5亿元
东方园林(002310)1月31日晚公告,公司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公司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东方园林最新披露的公告,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下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东方园林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东方园林还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东方园林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东方园林股票,并在2023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1月31日晚,东方园林同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净利润亏损38亿元至44.5亿元,上年同期亏损58.17亿元。
谈及业绩变动的原因,东方园林表示,生态建设业务方面,尽管公司2023年项目拓展实现重大突破,新中标及新签订单量增长明显,但由于新中标订单产值转化具有周期性,当期转化率较低。同时,2023年公司为加速回款,促进项目尽快达到回款条件,重点推动存量项目结算,项目结算扣减对当期营收冲减较大。工业废弃物循环再生业务方面,出于对资金等风险的考虑,业务规模有所控制,营收出现了一定程度下滑。此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按账龄计提减值准备对利润侵蚀较大,公司各项费用占营收的比重仍较高,导致净利润出现了较大亏损。
东方园林称,2024年,公司一方面将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整体风险,重点关注优化资产结构、升级战略、加速回款等事项;另一方面,落实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利用公司在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的实践经验,积极拓展获取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生态文旅等领域的业务订单,加速订单产值转化,加快拆解基地和环保工厂投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