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4年年报存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日海智能及时任董事长等遭深圳证监局共罚款940万元
日海智能12月5日公告,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杨字翔,总经理杨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刘平,时任财务总监丁艺、马玉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独立董事宋德亮、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监余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司因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日海智能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213.12万元、多记368.29万元、少记1,015.54万元、少记1,706.07万元。上述事项对日海智能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3,343.32万元、虚增368.29万元、虚增878.12万元、虚减3,014.19万元,分别占日海智能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5.13%、1.5%、348.41%。上述事项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深圳证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公司连续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同时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前,本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两次对此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公司测算,即使进行追溯重述,公司2018、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仍为正数,2018-2021各年度净资产仍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