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又被立案,律师提示受损股民尽快加入维权

查股网  2024-08-30 22:03  日海智能(002313)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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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萧峰

2024年8月3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告称: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7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1.在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24年8月3日之前买入日海智能股票,并且在2024年8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在此之前,2024年1月4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发布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日海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18 年对持股 73. 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 2018 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130.20 万元,2020 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130.20 万元。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20 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 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 2020 年少确认投资损失 6,526.62 万元,2021 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314. 34 万元。

三、重庆联通 IDC 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19 年 1 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联通)签订《重庆联通水土 3 号楼 IDC 机房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将相关 IDC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 96 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 10 年的 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四条等规定,该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 2020 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502.76 万元,2021 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993. 78 万元。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2019 年 7 月,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物联)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集成)签订《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农村“雪亮工程”服务采购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5 年分 7 期支付;2019 年 4 月,中移集成与日海物联签订《绵阳移动聚源首座智能化服务体系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5 年分 6 期支付;2018 年 8 月,日海智能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3 年分 3 期支付;2019 年 6 月,智慧贵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日海智能签订《贵德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付款方式为 3 年分 5 期支付;2019 年 5 月,日海智能全资孙公司日海智能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始县教育体育局采购图书仪器器材项目系统集成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2 年分 3 期支付。

日海智能对上述 5 个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 2018 年至 2021 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 213.12 万元、多记 368.29 万元、少记 1,015.54 万元、少记 1,706.07万元。

上述事项对日海智能 2018 年至 2021 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 3,343.32 万元、虚增 368.29 万元、虚增 878.12 万元、虚减 3,014.19 万元,分别占日海智能 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7.58%、5.13%、1.5%、348.41%。上述事项导致日海智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6 月 23 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统称非公开发行文件), 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验收资料、会计凭证、评估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目前,日海智能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索赔流程是怎样的?股民朋友可联系《投资快报》股票维权咨询、新闻报料渠道(tz315-wh)。报社将组织专业的金融315团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的一站式咨询服务支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挽回投资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