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理工能科连收警示函和监管函
因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理工能科(002322)及相关方先后收到警示函和监管函。
因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理工能科”,证券代码:002322)及相关方先后收到警示函和监管函。
12月17日晚间,理工能科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周方洁收到宁波证监局于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收到宁波证监局同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2017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三方签订《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宁波证监局指出,该《协议书》约定的理工能科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相关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天一世纪作为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告知理工能科并配合做好信披工作;中民嘉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关于控制权转让《协议书》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周方洁作为理工能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隐瞒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天一世纪和理工能科的实际控制人,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理工能科做好信披工作;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宁波证监局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上述当事人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12月18日,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也对理工能科及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理工能科深耕电力行业,是国内具规模的电力行业信息化系统供应商。公司软件与信息化业务涉及电力及环保两大专业领域;智能仪器方面,公司构建了以电力监测系统、环保监测系统及仪器运维与服务为核心的三大业务板块。今年前三季度,理工能科实现营收约6.10亿元,同比增长11.22%;归母净利润约1.34亿元,同比增长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