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波内幕交易高乐股份被罚没65.86万元
广东证监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某波内幕交易高乐股份(002348)被罚没65.86万元。
从2019年底起,高乐股份实控人杨氏家族成员代表杨某恩、杨某城开始谋划引入优质资产并转让企业实际控制权。2022年7月至8月初,杨某恩的女儿杨某琳与马某军联系,沟通高乐股份寻求业务转型和转让公司控制权,以及马某军控制的龙威微电子装备(龙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微电子)从事光伏异质结电池基础线管研发的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杨某恩安排杨某琳再次前往常州参观龙威微电子PECVD设备。同日,杨某城联系律师,就高乐股份拟筹划转让控制权并收购异质结电池相关资产的事项对拟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进行法律把关。2022年11月8日,马某军与杨某琳在深圳会面,双方继续讨论了马某军与杨氏家族及高乐股份开展合作有关事宜。
2022年11月中旬因洽谈进展不佳,经周某平介绍并引荐,杨某恩与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朱某勇取得联系,双方开始洽谈有关高乐股份控制权转让的事宜。朱某勇积极推进合作。
2022年11月17日,高乐股份与华统集团签订具有框架协议性质的《股份收购意向书》,并于当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筹划股份转让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兴昌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及)投票权,并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股份收购意向书》,如交易完成,预计交易对手方将获得15%到17.76%的股份,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综上,高乐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杨某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某琳为黄某波的弟媳,日常往来紧密,2022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两人存在电话联络接触。
2022年11月17日,黄某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邓某提供资金50万元,邓某按照黄某波的决策,使用上述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全部买入“高乐股份”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变化时点、买入“高乐股份”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放大,且黄某波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11月24日至12月1日,“邓某”证券账户逐步卖出全部涉案“高乐股份”股票,黄某波为此盈利158568.82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黄某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黄某波没收违法所得158568.82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高乐股份已经“易主”。2022年11月21日,高乐股份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相关的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兴昌塑胶五金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氏家族,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俭勇、朱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