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顺丰俞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顺丰俞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4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43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顺丰俞香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7RMF12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2189492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何凤兰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正蓝旗上都镇福客多购物城第二连锁店的上述红薯粉条(食品名称:红薯粉条,商标:/,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质量等级:/),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检验结果为271mg/kg ,标准指标应≦200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批发市场外临时售货车处购进上述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生产厂家:迁安市军东粉丝厂)5件,进货单价为63元/件,进货金额为315元。销售单价为63元/件,销售金额为315元,货值金额为315元。上述批次的红薯粉条当日已全部销售给正蓝旗上都镇福客多购物城第二连锁店,无库存,无专用的工具、设备。 再查,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的红薯粉条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1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