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4年9月11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