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新亚制程及原实控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中新经纬1月10日电 1月10日晚间,新亚制程发布公告称,公司以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被证监会立案。
新亚制程表示,公司以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于1月10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12月18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徐琦立案。
新亚制程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当天晚间,新亚制程还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新亚制程存在五方面问题。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
(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浙江证监局指出,新亚制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新力达集团资金占用以及新亚制程2021年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胡大富、董事会秘书伍娜以及时任财务总监胡丹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亚制程2022年度报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三季度报告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华、财务总监陈多佳以及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新力达集团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会秘书伍娜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因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新亚制程主营业务主要围绕电子信息行业开展,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可分为电子制程方案服务、电子制程产品服务及产业配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制程产品、建筑装饰新材、产业配套服务、租赁。
业绩方面,新亚制程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5.88亿元,同比增长21.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4.8万元,同比下降134.28%。
二级市场方面,新亚制程1月10日收跌1.51%报5.88元/股,总市值30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