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新亚制程、宜通世纪、和佳退索赔征集中

查股网  2024-05-24 23:49  新亚制程(002388)个股分析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3年4月28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

对此,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踩雷”投资者不诉无赔,海伦哲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诉讼索赔了。此外,最近有新亚制程宜通世纪、和佳退、安控科技方正电机西陇科学、ST富润、恒宝股份凯撒文化远大智能延华智能如意集团、首航高科、广电网络等上市企业的股票索赔,也正处线索征集当中,相应投资受损的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新亚制程被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据查,新亚制程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直到2023年1月20日,新亚制程才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索赔区间为:一、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二、在2024年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因年报虚假记载,宜通世纪被处罚

2023年6月21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10)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海伦哲被处罚,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2023年4月28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300201)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

据查,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截至2022年8月31日,海伦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和佳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 股民可索赔

2023年3月28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00273)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9日(含当日)买入,并在2022年4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具体索赔流程:

1、联系微信(tz315-wh),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联系维权微信(微信号:tz315-wh),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微信或tz315@weihenglaw.com。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微信公众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

微信:tz315-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