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所收警示函,事关新亚制程年报审计
中新经纬8月1日电 据广东证监局网站31日消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付忠伟、赵亮被出具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表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立信所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付忠伟、赵亮作为新亚制程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立信所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付忠伟、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立信所官网显示,立信由潘序伦于1927 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