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150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级管理师或其他领域相应层级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营销人员(总监级以上)、研发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01月03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
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1.22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65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3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1日、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截止2025年01月02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236,8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6%,最高成交价为1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2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6,294,004.6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1.22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