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不成立” 百亿造假康得新末日中最后的回响
6月12日,于2021年因虚增利润超百亿元而被强制退市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告了一则《结案通知书》,为公司控股股东康德集团与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钟玉一则长达逾五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调查,画下了句号。
这项调查始于2018年10月。
据康得新公告,当时的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中植系”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泰创赢”)在2016年签订了带有保底条款的“战略合作协议”,疑似中泰创赢将在二级市场增持康得新股票,而康得集团与钟玉负责为此“保底”。
在这则“抽屉协议”的约定下,自2016年11月开始,中泰创赢陆续增持康得新股票,直至当年12月2日,完成了对康得新的“举牌”。
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各方并未通知上市公司披露前述“战略合作”,亦未声明中泰创赢与康得集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鉴于以上“嫌疑”,证监会于2018年10月开始就双方是否切实构成一致行动人信披违规,从而展开调查。
五年零八个月后,2024年6月6日,该案终以“康得新未披露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违法事实不成立”宣告结束。
但因康得新已然因各项违法违规事项完成了退市并实施破产重组流程,“违法事实不成立”这个看似离奇的陈述,却引发了各方的热议。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依托媒体对外澄清,康得新等主体送达的结案通知涉及对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未披露的调查事项,而2020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是康得新财务造假,两起案件案由不同,为相互独立案件。
康得新已因财务造假被交易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次结案事项不涉及2020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各项内容,也不影响交易所所作退市决定。
那么,前述事件因何而起?这则调查为何至今才结案?相关主体“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依据又会是什么?
公开资料显示,康得新于2010年7月16日在深市中小板上市,几年时间快速壮大,成为国内预涂膜和光学膜的龙头企业,服务新兴材料、智能显示、新能源车等关键行业企业。
2015年“牛市”中,康得新总市值一度达到800亿元。而彼时担任康得新董事长的钟玉的一句豪言,至今依稀被部分投资者记得——“未来三年康得新市值要到3000亿”。
钟玉的豪言壮志当然没有兑现。2019年,康得新财务造假、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一系列事件东窗事发,“3000亿市值”豪言亦化为梦幻泡影。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钟玉的确为其豪言壮志,曾经进行过一番“努力”。
2015年“牛市”之后,上市公司被举牌概念在宝万之争的影响下走俏,“举牌”成为上市公司股价的“强心剂”。
彼时,康得新通过大股东康得集团增发事宜,于2016年10月将康得集团的持股比例由15.21%提升至22.29%。
紧接着,2016年12月,中泰创赢又在与康得集团的“抽屉协议”下完成对康得新的举牌。
2017年年中至年末,康得集团、中泰创赢又联袂出击增持康得新股票,两者持股截至2017年年终分别攀升至24.07%和7.75%,推动康得新股价在当年11月创下了26.67元/股的前复权股价历史新高。
在两者联袂“市值管理”的背景下,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的“一致行动人”认定,却是这场市值管理运作中的关窍。
毫无疑问,康得集团、中泰创赢最终合计持股比例已经达到31.82%。而一旦两者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那么超过30%的合计持股将被认定为双方对上市公司实质控股,康得集团、中泰创赢则必须向公司其余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
在股价的历史高点之上,要约收购势必是康得集团与钟玉希望极力避免的情况。故而在后续被质疑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披露后,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却极力驳斥,称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双方并不符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条件,也不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
资料显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最早在2002年由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但该办法目前已经废止。
2006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首次对“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完整的诠释,包括“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的行为定义,以及包括“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等12条认定标准。
而从此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案陈述来看,证监会或并未取得满足认定康得集团、中泰创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12条认定标准的足够证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翻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现,在前述12条认定标准中,仅八十三(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对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认定空间。
但康德智库专家、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前述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并未体现出明确的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双方签署的协议,更重要的是双方在实际行动中是否表现出了共同行动、共同决策等特征。如果双方的合作协议仅停留在表面,并未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共同行动的特征,那么证监会可能就不会将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尹维耀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此外,尹维耀还指出,“证监会可能认为双方的合作并未达到影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程度。一致行动人的核心在于通过合作来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影响力。如果双方的合作并未触及这一核心,那么证监会就可能不会将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尹维耀认为,缺乏“实际行动”或成为判断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要件。而记者发现,律师的判断其实有迹可循,此前为避免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构成一致行动人关联,双方曾对此前合作打过一些“补丁”。
2018年12月,也就是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问题遭立案调查后两个月,康得新发布了一则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其中阐明:“原协议签署后,除中泰创赢在二级市场增持康得新股票外,各方并未实际履行原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
也就是说,前述各方认为,即便在战略协议签订的基础上,双方也不存在践行一致行动人行为的事实。
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各方互不享有原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互不承担原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方承诺互不主张基于原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中泰创赢放弃了康得集团与钟玉对其增持所有康得新股票作出的保底承诺。
事实上,自2018年开始,康得新股价便已然呈现决堤之势,直至2018年12月末,康得新股价已经跌至7.64元/股,较2017年11月高点跌去约三分之二。中泰创赢也从巨额浮盈开始,沦为巨额浮亏。
而如果上述补丁成为最后证监会对该案“留手”的关键原因,那么中泰创赢放弃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保底权益,则显然是一桩“破财消灾”之举。
当然,中泰创赢在康得新身上的纠葛并未结束。
2022年,已然退市的康得新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泰创赢起诉康得新在内的11名被告,要求赔偿公司因虚假陈述带来的投资差额亏损超51亿元及佣金、印花税近600万元。
显然,中泰创赢并没有“真的”放弃对投资亏损的索偿。
需要指出的是,“一致行动人未披露”的结论,并不影响后续一系列对康得集团以及钟玉相关调查的认定。除信息披露外,与钟玉有关的包括欺诈发行、骗购外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等罪名,仍有待司法部门的进一步结论。
“此次事件也为监管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监管层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及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尹维耀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