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偿付,涉及金额10亿元

查股网  2025-04-30 16:58  康得退(002450)个股分析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5年4月30日,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公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IB)于2017年2月1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5年,固定债券票面利率5.50%,到期日为2022年2月15日。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等不利因素的影响,17康得新MTN001于付息日2019年2月15日、2020年2月15日、2021年2月15日日终,未能按期兑付利息。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21)苏05破申15号,债权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苏州中院提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苏州中院立案登记。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05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17康得新MTN001已于2021年11月22日提前到期并停止计息。该期债券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公司现就17康得新MTN001未按期偿付后续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截至2019年2月15日日终,公司未将足额利息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7康得新MTN001”构成实质违约。公司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2、2019年2月28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了17康得新MTN001持有人会议,并于同日配合本期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生产地进行实地尽调。

3、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17康得新MTN001”持有人会议。

4、2019年9月6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17康得新 MTN001”持有人会议决议进行了答复。

5、截至2020年2月15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20年2月17日)日终,公司未将足额利息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6、2020年8月27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

7、截至2021年2月15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21年2月18日)日终,公司未将足额利息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8、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21年5月28日已满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结束,2021年5月31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9、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的《通知书》(2021)苏05破申15号,债权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苏州中院提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苏州中院立案登记。

Zhangjiagang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苏州中院的《通知书》(2021)苏05破申16号,债权人因康得新光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苏州中院提出对康得新光电的重整申请,苏州中院已立案登记。

Zhangjiagang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苏州中院的《通知书》(2021)苏05破申17号,债权人因康得菲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苏州中院提出对康得菲尔的重整申请,苏州中院已立案登记。

10、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05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康得新复合破产重整案件。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5破5号《决定书》,指定康得新复合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05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康得新光电破产重整案件。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5破6号《决定书》,指定康得新光电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康得菲尔破产重整案件。苏州中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5破7号《决定书》,指定康得菲尔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1、2022年1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提前到期且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兑付本金的公告。

12、2022年2月22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13、2022年3月3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14、苏州中院于2022年5月22日作出(2021)苏05破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康得新复合、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苏州中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苏05破5-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康得新复合管理人、康得新光电管理人、康得菲尔管理人联合担任康得新复合、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15、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因执行法院裁定,使得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为康得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钟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6、2022年9月2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

17、2022年9月14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18、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1)苏05破5、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康得新复合、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2月22日。

19、2023年2月22日,管理人向苏州中院提交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angjiagang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Zhangjiagang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苏州中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得新复合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

21、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陆续披露了以下重大事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违约后续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2025年4月)》;《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的意见》;《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的意见》;《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确认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确认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的合理性说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二、后续工作安排

1、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公司管理人后续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就债务偿还事宜形成方案;

2、管理人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3、管理人将保持与持有人及承销商的密切沟通,积极听取持有人相关诉求,并适时配合承销商召开持有人会议,共同商讨后续解决措施,维护持有人权益;

4、管理人将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后续违约处置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