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商标遭恶意抢注被索赔千万,法院判决:恶意诉讼,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陶琛 杨慧花
湖南知名上市公司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长高电新”)已成立20余年,而山西一公司却围绕“长高”注册了多个商标,并把长高电新起诉到法院,索赔1000万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罚款1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起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便是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商标注册18年后遭抢注,还被索赔1000万
长高电新早在1998年,就已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22年5月6日,启用新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2022年3月,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猴福齐天)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其后,猴福齐天成立与长高电新字号相同的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
2023年,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院:原告恶意诉讼,驳回并罚款10万元
一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长沙中院认为,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与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猴福齐天、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
两原告对该惩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其诉讼行为亦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湖南高院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刘雅静介绍,本案是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