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3(原*ST弘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作者:红兵
12月18日,弘高 3(原*ST弘高,下称弘高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3号。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经查明,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事项导致弘高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0,389.97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21,683.13万元,2017年虚增收入6,199.41万元,2018年虚增收入8,619.77万元,2019年虚增收入3,807.51万元,2020年虚增收入6,279.66万元,2021年虚增收入4,832.66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
随着弘高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19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月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弘高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宁、甄建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四、对荆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杨立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艳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此外,弘高股份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何宁、甄建涛是弘高股份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何宁、甄建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