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股民索赔新进展 案件进入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阶段
记者 余以墨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南京中院发布了蓝丰生化证券虚假陈述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符合权利范围条件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加入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蓝丰生化证券虚假陈述案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已逾3年,目前该案法院已经决定进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权利登记公告已发布,后续法院或将加速案件审理进度。
权利登记范围已明确
投资者起诉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早于2023年6月26日就作出(2023)苏01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决定使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然而裁定书送达后,被告蓝丰生化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了复议。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民终1199号民事裁定后才公告进行权利登记。
根据权利登记公告,符合于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联系“股民索赔宝”公众号通过起诉的方式挽回损失。
投资者诉讼源于3年前罚单
此前蓝丰生化于2019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蓝丰生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7日,蓝丰生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0年4月7日,蓝丰生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局查明,蓝丰生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二、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
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旧规,诉讼时效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到期,本案按旧规就已经于2023年4月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2022年1月实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目前仍在时效内,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业绩方面,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约7.63亿元,同比减少30.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36亿元,同比减少1024.13%;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3638元,同比减少10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