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24-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3,971,243.1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浙0782民初6684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赣1123民初1363号、(2024)赣1123民初1353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德施普诉蓝丰锦纶、江西德施普、蓝丰生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浙江德施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施普”)
被告一:浙江蓝丰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锦纶”)
被告二: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德施普”)
被告三: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以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9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515,730.55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5月1日起按40元/平方米/月计算至被告一实际腾空全部房屋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2,865,846.6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期间垫付的水费10,290.58元、电费1,505,082.95元、工资与报销款396,249.42元,合计1,911,622.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911,622.9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44,171.58元);
(4)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计:14,837,371.75元。
(二)玉山创新诉江西德施普、蓝丰生化、刘智买卖合同纠纷案1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玉山县创新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创新”)
被告一: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智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销售协议》(编号:CM-S-221207026)。原告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逾期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等,同时根据被告二、被告三、原告、被告一四方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CM220617002-1),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4,581,0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费,每日逾期费为1,883.3元(自2023年3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为674,221.4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玉山创新诉江西德施普、蓝丰生化、刘智买卖合同纠纷案2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玉山县创新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智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销售协议》(编号:CM-S-221123025)。原告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逾期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等,同时根据被告二、被告三、原告、被告一四方于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CM220617002-1),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3,364,148.97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费,每日逾期费为1,383.04元(自2023年2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为514,500.98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相关案件系公司因2021年度收购江西德施普股权事项产生合同纠纷而导致的一系列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2024年1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江西德施普股权相关交易对手方进行沟通,通过谈判、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相关事项,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本次公告的相关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就前述“玉山创新诉江西德施普、蓝丰生化、刘智买卖合同纠纷案1、2”所提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存在诉讼风险并履行担保责任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充分披露了公司因曾为江西德施普供应链融资事项提供担保,而存在诉讼风险并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及相关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