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5日,时限达到10日。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