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西子洁能被浙江证监局警示
(来源:银柿财经)
公司在2023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仲裁事项。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向西子洁能(002534.SZ)及其相关责任人王水福(董事长)、侯晓东(时任总经理)、廖海燕(时任总经理)、王叶江(时任财务负责人)、濮卫锋(时任董事会秘书)下发《关于对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0号,指出其在信息披露领域存在不准确和未及时披露的违规问题。据现行《证券法》第182号,相关主体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警示函公告,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子洁能存在两项主要问题:一是公司在2022年跨期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3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仲裁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水福、时任总经理侯晓东、时任总经理廖海燕、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叶江对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水福、时任总经理侯晓东、时任董事会秘书濮卫锋对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西子洁能主要从事能源制造及能源利用相关装备及服务的提供,是我国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余热锅炉研究、开发和制造基地。公司以余热利用和超低排放、熔盐储能、多能联储等技术储备,为客户提供节能环保装备和能源利用整体解决方案。其主要产品包括余热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电站辅机和核电设备。
西子洁能及相关人员表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事项,西子洁能及王水福等人还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