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蹭热点”还“嘴硬” 南方精工董事长、董秘遭警示
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因“吹牛”产品获特斯拉较高认可,南方精工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面对股价异动,南方精工依旧“嘴硬”称:“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但随着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相继出手,7月10日晚间,南方精工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7月11日,南方精工报涨4.31%,报15.00元每股,此前五个交易日,南方精工股价跌逾20%。
南方精工股价走势图
互动平台称获特斯拉较高认可
股价持续异动
此次事件源头起于投资者于6月16日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南方精工发起提问,提问表示:“董秘您好,看到公司目前给国产主要减速机厂商进行RV减速机产品配套,那公司在人形机器人产业有没有产品配套?是否进入特斯拉产业链?”
对此,6月19日,南方精工对上述投资者提问给出回复,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目前公司和国内头部两家减速机厂商合作开发新型减速机;相关样品已送至美国特斯拉,试验结果良好,获得较高认可。除此之外,公司正在开发的柔性轴承,行星滚柱丝杠等产品几乎属于国内空白,且在人形机器人领域有大量的需求。
该消息一出,南方精工股价立刻出现异动,6月20日起,南方精工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股价一度涨至21.57元/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股价的大幅波动,南方精工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坚持认为“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上述行为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并于6月29日向南方精工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回复迎合市场热点的情形”“相关样品已送至美国特斯拉,试验结果良好,获得较高认可的依据,是否已获得相关方的认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直到7月4日,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时,南方精工才表示,经公司业务员对我司送样产品跟踪了解,我司产品并非直接供应特斯拉,也没有取得下游客户将相关样品送至特斯拉以及试验结果和评价的书面依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的“相关样品已送至美国特斯拉,试验结果良好,获得较高认可”的表述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该回复公告披露次日,南方精工股价开启一字板跌停模式。截至7月11日收盘,短短4个交易日内南方精工股价下跌24.81%。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南方精工下发警示函,警示函表示,信息披露不完整,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蹭热点”频发
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据统计,2022年有逾60家A股公司因涉嫌“蹭热点”“炒概念”被交易所关注或问询,2023年亦有数十家公司涉嫌“信披违规”,其中部分公司已被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来说,昊志机电6月28日在深交所互动平台回复中称:“公司现有的产品包括谐波减速器、无框力矩电机、驱动器、编码器、力矩传感器等可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随后,公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2.76%。而在6月30日及7月4日昊志机电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则强调“生产的谐波减速器等产品目前尚未应用于人型机器人领域,没有签署相关协议”。
此外,今年以来,ChatGPT带动AI热潮来袭,鸿博股份被视为A股罕有的算力标的,与英伟达等合作颇受市场关注,从而受到市场热炒,短时间内股价上涨超过5倍,但在6月20日,深交所向鸿博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与英伟达合作、对外提供的算力服务、是否有人才储备等细节予以说明。在关注函的最后,深交所甚至直言再次强调:“我部再次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务必真实、完整、准确,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市场热点题材进行‘蹭热点’、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针对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监管已经开始出手整治。6月1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统称《评价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上交所增加了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深交所明确蹭热度或夸大热点将予以扣分。
“蹭热点”涉嫌操纵市场
易让投资者利益受损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蹭热点”大多都能够起到拉动股价的作用,但谣言破灭后,随之而来的则是股价的持续走低,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也就会有不明真相的散户投资者遭受损失。
“‘蹭热点’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上市公司纸上谈兵的画饼行为,涉嫌操纵市场。其蹭市场热点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场闹剧。”有A股独立研究员对记者表示,蹭市场热点行为,既影响了公司股价,追高投资者的利益也因之受到损害。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口嗨是否违反规定,需要认定当事人发布的言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事实,故意诱导投资者的,属于违规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