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董事彭剑锋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深圳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彭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4号)。经查,彭剑锋担任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002583.SZ)董事期间,于2023年2月2日买入海能达股票215800股,于2023年2月3日卖出海能达股票5395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彭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彭剑锋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彭剑锋,196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硕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华夏基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企业人才分会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月7日,海能达发布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彭剑锋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公司董事彭剑锋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彭剑锋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079元,截止目前,彭剑锋已将上述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彭剑锋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汇报与确认。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剑锋亦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彭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剑锋:
经查,你担任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董事期间,于2023年2月2日买入海能达股票215800股,于2023年2月3日卖出海能达股票5395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