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瑞康医药未按规定信披被警示
中新经纬12月29日电 据山东证监局网站29日消息,山东证监局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康医药”)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山东证监局表示,经查,瑞康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2021年10月,瑞康医药对山东乐康金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金岳)认缴增资46000万元,乐康金岳系瑞康医药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烟台诚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诚厚)共同投资的企业,该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同时,瑞康医药和烟台诚厚多次向乐康金岳提供财务资助,发生资金往来。对于上述事项,瑞康医药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瑞康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3年5月8日,瑞康医药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金额达58360.96万元,触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此后瑞康医药发生的诉讼、仲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及比例亦多次触及临时报告披露标准,该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30日,瑞康医药才披露《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瑞康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冯芸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喆作为时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瑞康医药和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开信息显示,瑞康医药主营业务为药品销售。2023年前三季度,瑞康医药实现营收61.05亿元,同比下降43.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22万元,同比下降68.54%。
瑞康医药12月29日收涨0.62%报3.27元/股,年内累跌20.63%,现总市值49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