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退”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需明示加入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8月3日,记者获悉,济南中院审理的“龙力退”普通代表人诉讼参诉人数高达1600余人,再次刷新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数的新高。
据该案诉讼代表人委托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泉军律师介绍,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龙力退”普通代表人诉讼目前已经完成权利登记、权利审核、代表人选任等程序,即将进入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等实质程序,前期没有参加权利登记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微信falv515申请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必须“明示加入”才能成为原告,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只对参加诉讼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多地法院陆续开展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目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飞乐音响案件和南京中院审理的辉丰股份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均已获得成功,因为具有便利诉讼的优势,参加诉讼的投资者人数屡创新高。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广州中院审理的康美药业案件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不断推动和完善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完善的金融市场应让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一旦受到侵害,投资者可以利用成熟的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多数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通过证券集体诉讼,能够大幅降低受损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损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散情况下起诉难、维权贵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
来源:《金融投资报》http://jrtz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