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信披违规被处罚 股民可索赔 灵康药业、中公教育、西陇科学、罗普特索赔征集中
2023年9月14日,瑞斯康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邓律师表示,瑞斯康达受损股民可维权索赔了。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除了瑞斯康达以外,最近还有灵康药业、中公教育、西陇科学、江特电机、惠程科技等股票索赔的线索征集也正如火如荼进行当中,相应广大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瑞斯康达开展虚假自循环业务 虚假记载年度报告
2022年11月10日,瑞斯康达(603803)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3年6月15日,瑞斯康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8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灵康药业信披违规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4月19日,灵康药业(603669)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月11日,灵康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灵康药业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二、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灵康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西陇科学信披违规发布差错更正公告
2023年7月7日,西陇科学(002584)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2021年度虚増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2022年上半年虚増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罗普特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假记载年度报告
2023年8月25日,罗普特(68861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5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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