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4-03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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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1、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1年12月20日,公司与平达新材料签署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21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2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20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4、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5、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1日和2022年10月27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7、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2日及2023年1月1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8、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5日及2023年3月1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9、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10、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修订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等相关公告,公司收到深交所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逐项落实,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及进行公开披露。
11、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12、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3、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2024年4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4〕78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二)公司原大股东西藏瀚澧所持股份被拍卖事项
1、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原大股东西藏瀚澧所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4%)于2024年2月27日至28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
2、2024年2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受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委托竞得上述公司81,387,0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9日刊登于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被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3、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及权益变动报告书。基于陈泽虹女士参与竞拍公司股份系平达新材料委托,实际系平达新材料竞得的股票,陈泽虹女士拿到北京中院裁定文书的同时在实际获得该标的股份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平达新材料将受让陈泽虹女士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股份司法拍卖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原大股东西藏瀚澧被司法拍卖的公司合计81,387,013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至陈泽虹女士名下。
(三)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事项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无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77,700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不影响本期利润,但对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后续执行的结果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06民初29235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追偿权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天河法院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7,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2022年9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7,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2023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189元,由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9,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但对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后续执行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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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