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申科股份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中新经纬7月20日电 申科股份20日盘后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何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1月-2023年4月,公司关联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1926232.55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及配偶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267190.18元。上述占用资金均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财务总监谢昶和董事会秘书蔡靓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何建南、谢昶和蔡靓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另一则《警示函》显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1月-2023年4月,公司关联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1926232.55元。上述占用资金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何建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何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何建东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申科股份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申科股份还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官网显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滑动轴承行业最大的研发、生产、销售企业,中国发电设备服务中心轴承轴瓦生产基地,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企业,全国滑动轴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2011年11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成功,股票代码为002633。
二级市场上,截至20日收盘,申科股份跌1.04%,报收于10.42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