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金安国纪业绩补偿方未按约履行承诺被警示
中新经纬9月12日电 金安国纪业绩补偿方朱晓东未按约定履行承诺补偿义务被警示。
金安国纪11日晚公告,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朱晓东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朱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朱晓东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安国纪)子公司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板)的业绩承诺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0日,金安国纪披露《关于签署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公告》称,金安国纪与朱晓东、上海金板、抚州市鹏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简称《协议》),金安国纪以自有资金18000万元向上海金板增资,取得上海金板60%的股权,朱晓东承诺上海金板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3500万元、6600万元和8000万元,若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上海金板未能达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净利润,朱晓东应当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协议》进一步约定,前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为第一个结算期,2024年为第二个结算期。
2024年4月29日,金安国纪披露2023年审计报告并披露《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2021年至2023年,上海金板实现扣非净利润101.65万元,未完成第一结算期的承诺业绩。根据《协议》约定,朱晓东应于当年审计报告披露后30日内向金安国纪支付现金补偿。截至目前,朱晓东未按约定履行承诺补偿义务。
上海证监局指出,朱晓东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深交所11日也因上述事项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资料显示,金安国纪是一家从事电子行业基础材料覆铜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各种通用FR-5、FR-4、CEM3等系列覆铜板及铝基覆铜板、半固化片等和特殊指标要求的无卤环保、高阻燃、耐CAF、高TG、高CTI等系列覆铜板。
业绩方面,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72亿元,同比增长14.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95.0,3万元,同比增长516.52%。(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