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年报造假预处罚,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上半年经营较为稳健
2023年8月1日,扬子新材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9号),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持股分别为16.4%、16.4%、12.3%,曾任公司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炜衡金融315团队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扬子新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在征集中
扬子新材(002652)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1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查明,扬子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2023年半年度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亏损有所收窄,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公司经营较为稳健。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存在减值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约400万元。报告期内,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约为-200万元至-250万元。
目前,扬子新材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