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ddx.gubit.cn  2023-11-08 17:06  扬子新材(002652)公司分析

智通财经APP讯,扬子新材(002652.SZ)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号),具体内容如下:

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持股分别为16.4%、16.4%、12.3%,其曾任扬子新材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金属)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签字确认扬子新材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孙哲峰(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时任财务总监鲍俊(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签字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违法行为适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孙哲峰、鲍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王功虎(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时任财务总监秦玮(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签字确认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材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扬子新材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王功虎、秦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报告线索、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