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扬子新材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瑞华所遭罚没近170万元
转自:澎湃新闻
因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瑞华所”)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罚没共计169.81万元。
8月16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瑞华所为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收费56.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岩、陈丽。
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指出,经查明,瑞华所在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证监会另案查明,2018年度扬子新材时任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某林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
具体而言,证监会指出,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瑞华所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函证程序时,在整理的扬子新材函证地址记录及寄送记录中,发现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圆”)等公司与胡某林名下的苏州德峰矿产有限公司的函证联系地址和电话高度重合的异常情况。
“针对前述异常情况,瑞华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证监会称。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二是采购与付款流程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瑞华所在穿行测试程序中要求“选取一笔2018年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找到相应的入库单、发票、付款凭据等资料”。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入库单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凭证和物流单据复印件等重要的外部证据相关资料,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收入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称。
证监会表示,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李岩、陈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听证过程中,瑞华所、李岩、陈丽提出了三条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一是项目组成员对函证程序执行到位。项目组成员采取向相关人员询问、与函证联系人确认、实地走访现场、向相关各方确认等审计程序,已经勤勉尽责。
二是项目组成员对采购与付款流程的测试程序执行到位。当事人查看相关系统的入库记录及生产领用记录;相关货物的运输由卖方代办,扬子新材无相应物流单据。
三是立案日距审计报告出具日已过二年追责时效。
不过,证监会强调,首先,瑞华所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其次,采购与付款流程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没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凭证等重要的外部客观证据资料。
“再次,违法行为线索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无需以查明具体违法事实或者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为前提,2020年相关监管机构已发现涉嫌违法线索。”证监会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万元,并处以113.21万元罚款;对李岩、陈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官网资料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部设在北京,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