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收购备忘录等相关协议,思美传媒控股股东等收深交所关注函
深交所12月25日向思美传媒下发关注函,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关于对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合计转让思美传媒29.99%股份,先后签署了共计11份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3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虬股份质押给四川旅投集团情况,但未披露《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等其他6份协议。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
朱明虬作为思美传媒时任控股股东,首创投资作为朱明虬一致行动人,四川旅投集团作为交易对手方,并通过该交易成为思美传媒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前述相关协议。朱明虬、首创投资及四川旅投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深交所相关规定,深交所将对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