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ST金一、*ST红相、*ST新宁等索赔征集中
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问题相继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易事特便是其中之一。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易事特、ST金一、*ST红相、*ST新宁、宏达新材等股票的索赔值得关注,目前其线索征集正在进行,相应“踩雷”的广大股民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投资受损。
易事特连续多年财务造假收到预处罚
2024年7月5日,易事特(300376)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营收超过40亿元,同时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3年5月11日晚,易事特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票在公告立案调查的次日下跌13.9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易事特涉嫌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8.2亿元、13亿元、9.7亿元、6.7亿元、3.1亿元累计超40亿元,累计虚增营业成本约35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约3000万元。另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此之前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两次。资料显示,易事特主要从事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新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93亿元,同比增长1.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3亿元,同比增长52.81%。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凡是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持有易事特的投资者请搜上海吴立骏律师参加索赔。
ST金一拟被处罚请受损股民尽快加入索赔
2024年6月5日,ST金一(00272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ST金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ST金一2020年、2021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ST金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ST金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含当日)买入,并在2023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红相被处罚 请受损股民尽快加入索赔
2024年4月3日,*ST红相(300427)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1、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二级市场普通股民;2、在2020年3月12日买入*ST红相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公司债券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新宁被处罚
2023年7月6日,*ST新宁(300013)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ST新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宏达新材被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2020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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