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堡龙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出炉,中介机构国信证券、立信所被判“免责”

查股网  2024-01-05 08:41  国信证券(002736)个股分析

  原标题:柏堡龙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出炉,中介机构国信证券、立信所被判“免责”丨局外人

  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了新的判例。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有关于柏堡龙投资者诉讼该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712日立案受理。

  李某某有几个诉求,包括:判令柏堡龙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18800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为88883.8元);判令柏堡龙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交易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237.6元;判令国信公司、立信所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判令柏堡龙公司、国信公司、立信所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2015626日,柏堡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2021318日,柏堡龙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调查通知书》,通知柏堡龙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年1030日,柏堡龙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法院指出,本案有三个关键点: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二、原告投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三、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另外,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查明:柏堡龙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可见,上述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虽然柏堡龙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柏堡龙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本案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指出,本争议焦点涉及的因果关系包括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告的投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

  法院调取相关投资者数据时已限定为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的投资者的数据,实质上已将通过大宗交易等非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投资者排除。虽然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仍有此类投资者作为原告,故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交易行为均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对于投资损失金额的认定,对中证中心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表示认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从实施日到揭露日时间较长,在此期间,证券市场走势波动亦较大。投资者的损失中,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因素造成,该部分损失应予剔除。根据测算情况,原告李向东损失金额为88883.8元。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该案件是否还应当扣除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原告损失问题。法院指出,虽然柏堡龙公司在之前法院审结的涉柏堡龙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中也曾提出应当扣除非系统风险,但因其并未举证证明何种事件应作为非系统风险,也未证明该等事件独立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柏堡龙公司股价产生消极影响,故法院之前审结的同类系列案中,对于柏堡龙公司扣除非系统风险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经核实,中证中心测算的投资者佣金、印花税结果均无误,故应予采信。经中证中心测算,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原告李向东损失为88883.8元。法院对该部分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超出上述金额之外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对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柏堡龙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机构赔偿责任认定部分,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上述规定中的违法情形的,也应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故原告有权起诉请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柏堡龙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因暂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中介机构存在过错,故他们无需承责。”法院表示。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向东赔偿损失88883.8元。案件受理费2022.10元由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向东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680.75元依法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