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等事项,ST三圣及时任董事长等收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ST三圣7月27日公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潘先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潘先文多次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行政处罚,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潘先文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潘呈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潘呈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项立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项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