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信披违规将被处罚且面临索赔 *ST围海、新亚制程、江特电机索赔征集中
记者黄敏
2023年7月2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三圣;代码:002742)、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号、4号、5号、6号)。早在今年2月6日,ST三圣就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1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2号),ST三圣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除了ST三圣以外,最近还有*ST围海、新亚制程、江特电机等上市企业的股票索赔线索征集中,相应广大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建议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三圣索赔征集中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ST三圣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系ST三圣关联方。2019年5月15日,ST三圣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三圣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ST三圣法务部工作人员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ST三圣败诉。ST三圣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表示,根据《证券法》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ST三圣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涉嫌信披违法违规,*ST围海被立案
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8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2年2月10日,*ST围海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因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宁波监管局对*ST围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ST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13.54亿元,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7月27日(含当日)前买入,并在2022年7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新亚制程被立案,股民索赔进行中
2023年5月30日,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00238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立案。新亚制程曾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9号)、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0号)。据了解,本次立案的原因系该《警示函》下有关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琦女士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事项导致。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江特电机被处罚,股民索赔进行中
2021年12月9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002176)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2年9月14日,江特电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2022年10月13日,江特电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18年4月13日之前买入,并2021年12月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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