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5-04-25 09:35  木林森(002745)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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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横三路26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股权架构: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新余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61,784.12万元,总负债32,004.31万元,所有者权益29,779.81万元,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333.45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0,855.08万元,净利润-11,338.94万元。

经查询,截止目前被担保方新余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吉安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吉安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王喜成

住 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LED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各类照明灯具、灯饰、电子封装材料的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其国内贸易;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股权架构: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吉安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331,208.45万元,总负债276,001.69万元,所有者权益55,206.76万元,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7,123.71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893.41万元,净利润4,394.46万元。

经查询,截止目前被担保方吉安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吉安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吉安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林木荣

住 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LED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各类照明灯具、灯饰、电子封装材料的生产、销售;照明器具产品的技术开发;照明器材、配件的生产、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股权架构: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吉安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68,756.75万元,总负债46,345.24万元,所有者权益22,411.51万元,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6,760.38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08.62万元,净利润-1,136.12万元。

经查询,截止目前被担保方吉安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中山市卓满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中山市卓满微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2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29日

法定代表人:何亮

住 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6幢1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架构: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中山市卓满微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11,031.49万元,总负债7,597.67万元,所有者权益3,433.82万元,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895.0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649.98万元,净利润561.10万元。

经查询,截止目前被担保方中山市卓满微电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 LEDVANCE GmbH

所在国家:德国

营业执照号码:HRB 220074

注册地址:Parkring 29-33, 85748 Garching bei München, Germany

成立日期:2015年8月6日

主要业务:灯具、照明设备和光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股权架构:

注: Eurolight Luxembourg Holdings S.à.r.l.是木林森孙公司

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879,021.67万元,总负债372,945.02万元,所有者权益506,076.65万元,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51,384.40万元,实现营业利润77,905.76万元,净利润58,518.03万元。

经查询,截止目前被担保方LEDVANCE GmbH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为未来十二个月担保事项的预计发生额,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择优确定,并签署相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五、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充分考虑公司和下属子公司 2025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2、上述被担保对象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本公司作为上述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上述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预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强,预计上述担保事项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财务和法律风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本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且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了相关担保或反担保。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本次担保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融资及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数额(不含本次担保)672,758.53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269,331.25万元的53%。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45 股票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5-01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2024年度财务概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787,005.91元。按照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371,514.50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037,151.45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1,616,468,439.14元,减去2024年内派发现金股利共1,035,948,142.53元(其中上年度派发现金股利501,648,238.89元,2024年半年度派发现金股利534,299,903.64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98,854,659.66元。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结合公司的盈利水平、整体财务状况,为体现对股东的切实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讨论提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4,208,319.95元,除上述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三)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2024年半年度已分配股利人民币534,299,903.64元;如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608,508,223.59元。

(四)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如期间实施股份回购,则扣除已回购部分股份),按照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4年度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现金分红方案相关指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2024 年度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预计为608,508,223.59(含2024年半年度),2022-2024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预计为1,258,573,102.38元,高于2022-2024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要求,2024年现金分红总额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达到100%,拟派发的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等,综合考量了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未来资金需求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与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合法、合规。

(三)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3,126.89万元及7,718.90万元,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13%、0.33%,均低于50%。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5-016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暂行规定》《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5、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5-013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续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1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52人,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40.1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木林森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2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五)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 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自律处分1次。

6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4次、自律处分1次。

(六)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潘新华,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9年开始在容诚执业;承担华利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业务,公司上市后,自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5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凯民,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力佳,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容诚执业,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峰,1998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继峰股份(603997)、华灿光电(300323)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潘新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60万元。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2024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和评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负责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勤勉敬业,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续聘其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表决情况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经所有董事、监事一致通过,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5-01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木林森”)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评估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收益率的基础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8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短期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不超过38亿元(或等值外币),若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此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8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不超过38亿元(或等值外币),实际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若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额度可以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评估、筛选,选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4、投资品种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以股票、汇率、利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5、投资期限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3)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谨慎、认真地履行了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有效发挥了监事会职责。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现将监事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内容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1、监事会在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分红或回购计划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监事会在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监事会在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监事会在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2024年度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按照规定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出席股东大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了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的5次董事会,出席了3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得到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勤勉尽责,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本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执行,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各项活动均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报告发表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认为: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得公司信息。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会2025年度工作计划

2025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认真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