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柯潇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6-3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生产;技术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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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资后股权结构具体以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三)增资方式
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拟以现金方式增资,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员工持股平台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出资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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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资方基本情况
(一)成都康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108号2栋9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秦
出资额:2,300.1407万元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主要股东情况:唐朝霞持有32.52%的合伙份额,钟建军持有9.44%的合伙份额,郝晓锋持有9.44%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共计持有48.60%的合伙份额。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总资产为1,450.57万元,净资产为1,449.9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
关系说明:该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其中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包括公司董事殷劲群先生,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建军先生及其近亲属钟建蓉女士,公司监事杨建群女士,公司监事杨寅莹女士。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通过该员工持股平台向弘基生物增资为财务性投资,与该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成都康至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108号2栋9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一珺
出资额:815.1187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陈江持有14.60%的合伙份额,谢清持有6.13%的合伙份额,刘爱兵持有5.52%的合伙份额,于松涛持有5.33%的合伙份额,卓凤持有5.28%的合伙份额,杨帆持有5.28%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共计持有57.87%的合伙份额。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总资产为459.31万元,净资产为459.0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
关系说明:该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其中涉及公司关联方的为公司监事杨寅莹女士配偶邓星先生,监事亲属本次通过该员工持股平台向弘基生物增资为财务性投资,与该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成都康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108号2栋9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珺
出资额:1,058.375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喻杭持有47.86%的合伙份额,赖维莉持有8.50%的合伙份额,田娟持有5.20%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共计持有38.44%的合伙份额。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总资产为582.16万元,净资产为581.88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
关系说明:该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员工持股平台不是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与公司的共同成长。考虑到本次增资的目的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弘基生物的本次增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与公司的共同成长,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弘基生物未来经营情况可能受宏观经济、市场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盈利能力难以预测,公司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对公司及弘基生物的长远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等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弘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弘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本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73证券简称:康弘药业公告编号:2023-037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选举。
一、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龚文贤先生、程砚梅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特别说明
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于2022年12月26日届满,鉴于董事会与监事会换届时间趋近年末,为不影响年度审计及公司运营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延期举行,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龚文贤,194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从事医药行业工作30余年。曾任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康弘制药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双流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龚文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4,47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3%,通过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4,600,7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9%。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龚文贤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龚文贤先生也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龚文贤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程砚梅,198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行政部研发组经理,现任市场准入部准入经理。
程砚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程砚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程砚梅女士也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程砚梅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773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8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药业”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原则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于2023年4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2023年5月24日《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近日,公司子公司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生物”)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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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
13.1本金及收益风险:本产品有投资风险,成都银行仅保障资金本金以及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收益不确定的风险。本产品的收益由保值收益和浮动收益组成,浮动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收益上升,本存款的收益不随市场收益上升而提高。
13.2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起息、存续期、到期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
13.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产品成立后投资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13.4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产品的浮动收益与挂钩标的价格水平挂钩,收益计算较为复杂,故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13.5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如果购买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成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成都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成都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成都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6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投资者签署《成都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投资者协议书》至产品起息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成都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则成都银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
13.7数据来源风险:在本产品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标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所需的价格水平,成都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13.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的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成都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9再投资风险:成都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如成都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则该产品的实际产品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承担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的风险。
13.10资金被扣划的风险:由于投资人的原因,导致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
13.11交易对手风险:若相关投资的交易对手、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或资产项下的相关当事方发生不可预料的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可能影响存款收益的实现。
13.12技术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运作可能依赖于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子载体来实现,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影响本产品的起息、存续期、到期等程序的正常进行。
13.13产品风险:本期产品风险评定等级为I级,产品风险极低,本金损失风险为O。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在实施前会对投资理财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信息传递等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保本型理财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投资,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尚未到期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金额合计12.1697亿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范围和投资期限。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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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成都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投资者评估表、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协议书、存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成都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73证券简称:康弘药业公告编号:2023-041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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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提案已于2023年7月1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3、提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累积投票的提案除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需要累积投票的提案,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公司将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4、提案1、提案2及提案4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5、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6、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凡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3)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2023年7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并请进行电话确认。
3、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10037。
(2)联系电话:028-87502055
(3)传真:028-87513956
(4)联系人:钟建军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康弘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康弘药业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73。
2.投票简称:“康弘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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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
(提案5,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
(提案6,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7,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3年7月31日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对于累积投票的提案,请在对应提案相应空白处填报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请在上表议案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均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2年7月18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3.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919,593.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派发完毕。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
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刘问
经办律师:胡燕华
负责人:刘问
2023年7月12日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2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2.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919,593.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派发完毕。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
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权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刘问
经办律师:胡燕华
负责人:刘问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