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4-04-30 21:32  快意电梯(002774)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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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独立董事履职保证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运作,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审部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9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薪酬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9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衍生品交易、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购买私募基金的份额等投资行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参考标准为公开市场上可购买的风险等级为R1、R2的产品);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如进行证券投资,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风险投资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七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同相应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补充考察和调研,补充项目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报告或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时应一并提交详细的项目管理方案供董事会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对外投资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四)保荐机构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风险投资项目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需知原则管理风险投资信息,尽可能缩减知情人范围,确保风险投资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风险投资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其对工作中获取的风险投资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风险投资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风险投资信息的安全;

  (三)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业务在人员、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等而出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为准。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