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及3保代被书面警示

查股网  2024-04-12 00:02  第一创业(002797)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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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梧桐树下V

  4月11日晚上,深交所公布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157,原恒泰艾普,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及实控人李丽萍的监管函。监管措施均为书面警示。2022 年 9 月 14 日,深交所受理了第一创业推荐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担任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3 年 1 月 18 日,深交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新锦动力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新锦动力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的新锦动力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及新锦动力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会后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深交所督促,第一创业证券、新锦动力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深交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所受理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承销保荐)推荐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

  在执业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 年 1 月 18 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你们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会后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你们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你们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未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经本所督促方才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但仍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一创业承销保荐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所受理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查明,你们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发行人 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以下简称《7 号指引》)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2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发行人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作为上述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未就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会后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4 月 11 日

  新锦动力曾用简称“恒泰艾普”,2011年1月7日上市,2023年9月4日才改用现简称。

  根据恒泰艾普2021年9月21日公告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李丽萍、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硕晟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李丽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硕晟智能为李丽萍 100%控股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